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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贸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日期:2018-04-27 11:35:11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全市日常贸经统计工作,促进贸经统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贸经统计专业,适用于市县两级统计机构中与贸经统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包括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贸经统计专业人员)。
 
二、名录库管理
第三条  准确把握限额以上贸易单位年度、月度申报的时间节点,严格按照国家、省统计局要求准备相关资料,通过申报平台走流程进行入库申报。专业人员随时关注申报单位在申报平台流程中的审核状态,存在疑问及时与上级统计部门沟通衔接。
第四条  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向工商、税务、商务等部门收集行政记录,及时更新维护贸易单位基本名录库,对信息变更的企业及时变更限上贸易单位名录库企业信息,确保贸易单位信息完整、准确。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省统计局关于名录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净化、优化限额以上贸易单位名录库。遵循“应进尽进,应退尽退”的原则,有序进行限额以上贸易单位入退库处理。对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贸易单位按照要求及时申报入库;对注销、停业、关闭、破产企业一律不得报数,并在年底申报退出限上名录库。
第六条  坚持企业走访和调研,发现企业规模达不到限额以上标准或基本信息变动的,要按要求将企业退出名录库或及时变更名录库信息。
第七条  不得将市场、商业一条街等打捆入库。
第八条  限上单位申报入库,申报时应达到限额以上标准。
 
三、数据质量管理
第九条  坚决杜绝虚拟企业、注销企业、关停企业上报数据;坚持由企业独立上报真实数据,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企业上报数据,绝不允许各级统计机构或其他机构代填代报企业数据;坚持由企业修改报表差错或填补不完整报表,绝不允许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自行修改。
第十条  企业数据上报至“一套表平台”后,需要修改的,一律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统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经县(市、区)统计局实地核查认可后方能修改。企业修改数据的申请、情况说明及县(市、区)统计局核查情况在数据修改后15日内一并报送市统计局备案(以市统计局收到时间为准)。对不按规定程序修改数据的,开展数据质量重点核查,并在次月数据评估时直接在相应的行业中予以扣减。
第十一条  加强对企业和行业数据审核评估,要开展后台公式审核、模板审核、人工审核等多形式审核,增强数据可靠性、逻辑性、匹配性;要充分运用其他专业及部门数据,对行业数据进行联审,评估判断行业数据是否在合理区间,是否与其它专业、部门数据相衔接。
第十二条  坚持每月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推进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常态化。坚持核查工作与企业走访、重点企业调研相结合,坚持重点核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  对上级查询的企业和在数据审核中有疑问的企业开展重点核查,同时随机抽取部分企业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看企业证照是否齐全,行业划分是否准确,企业基本信息与名录库信息是否一致;看企业经营场所,企业经营是否正常,规模是否达到限额标准;看税务平台中的纳税申报表,统计数据与税务数据是否一致;看企业原始凭证,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每月(每季度)按照《荆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评估办法》对县(市、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总量及增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市统计局数据评估会议审核认定后,反馈县(市、区),同时公开评估依据和评估结果计算过程。
第十五条  数据质量评估坚持“五项原则”: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本专业调查数据为基础,以相关专业和部门数据相互验证原则;坚持数据评审与贸易统计基础工作建设情况相结合原则;坚持数据评审与数据质量核查、检查相结合原则;坚持全市数据与各地合计数据相衔接原则。
第十六条  在对县(市、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总量及增速进行评估时,选取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高度相关的批发业增值税、零售业增值税、住宿和餐饮业增值税、限额以上批发业销售额、零售业销售额、住宿业营业额、餐饮业营业额及可比零售额等八个指标的同比增速,并分别分配5%、10%、5%、25%、15%、10%、10%和20%的权重评价质量得分。再依据质量得分确定县(市、区)增速,依据增速计算零售总额。
第十七条  在对县(市、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总量及增速进行评估时,对以下现象,视情况扣减质量得分:
1.在各种检查、核查中发现虚报、瞒报、人为干预数据等违法行为的;
2.发现问题后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3.在一套表平台上修改痕迹过多,或在上级查询外企业修改数据未按规定程序报备而擅自修改的;
4.平台数据在线审核不认真、不及时,异动情况未发现的;
5.对平台提示的问题,企业写的说明不具说服力,或是出现“情况属实”、“确实如此”等敷衍字眼的;
6.出现贸易统计人员变动频繁、指导企业不力、企业入库把关不严等影响数据质量的。
第十八条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总量、增速及其他相关数据未经市统计局审核、评估、认定、反馈,各县市区不得对外发布。
 
四、企业走访、调研
第十九条  贸易专业统计人员坚持每月走访企业,做到辖区内企业3年全覆盖,3年一轮回。每月走访企业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每年走访企业数不得少于辖区内企业总数的1/3。
第二十条  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  在企业访问过程中,要对企业统计业务工作进行指导,要重视解决访问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应立即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要逐步加以解决,不能一访了之。
第二十二条  加强重点企业监测,各县市区在商贸领域每个行业中选取最大的10家企业作为重点监测联系点。每年到重点企业走访的次数不得少于三次。
第二十三条  市统计局不定期对企业走访情况和重点企业监测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五、学习培训
第二十四条  统计业务培训原则上实行下管一级。市级统计部门开展对县级统计业务培训,根据需要可培训到乡镇及企业;县级统计部门对乡镇和企业培训。
第二十五条  市统计局除常规会议期间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县市区贸易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外,每两年举办一次系统、全面的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天。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统计局每两年要对辖区内乡镇进行一次系统、全面的业务培训,每三年内对辖区内所有的贸易企业轮训。对新入库单位、新上岗的统计人员及时不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贸易专业统计人员要加强贸易统计制度、与贸易统计有关的各类统计标准及文件、会计和计算机知识、统计学和经济学理论知识、“三新”经济相关知识等学习。每个专业人员每年业务学习笔记不得少于两万字。
第二十八条  市统计局每年底对学习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专业评先依据。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65备用主页服务业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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